四、"股份转让"试点办法
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券商资格备案,中国证监会具有业务的法律地位;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代办资格、挂牌公司转让资格、转让业务监管和券商自律性监管等。挂牌公司所在地政府,批示《征求意见函》、同时负责挂牌公司的监管。
转让主体:申万、国泰君安、大鹏、国信、闽发、辽证6家资格券商。
转让对象:NET、STAQ、PT终止交易的股份(包括B股)及将来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
参与各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地方政府、原挂牌交易所。
转让方式:转让采用定期、非连续方式进行,暂定为每周提供三次转让服务,以集合竞
价的方式配对撮合,转让价格不设指数,设5%的涨跌幅限制。
收费标准:个人开户30元、机构100元;转让手续费3.0‰、印花税4‰。
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券商网站、公告板揭示。
代办转让资格的申请: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由具有网上委托业务资格、技术系统统一性强、已建成公司级广域网、内部管理较为规范的证券公司代办。一家原挂牌公司只能委托一家证券公司代办其股份转让业务。
挂牌公司股份清理与确认:
一、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二、向当地政府发出《征求意见函》
三、刊登确权公告
四、原有股东进行股份确认
五、提出股份托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