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基于信任的委托,是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作出的信托定义是: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进一步发展。此后引进信托制度的国家,均是基于英美信托制度的基本设计规范,结合各国自身国情和法律文化,作了一些差异性描述和规定。但是各国的信托制度规定,仍均基本延续了英美信托法中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持续性的基本法理。
我国于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标志我国正式引入和建立了规范性的信托法律制度。
信托制度是一种以财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现代财产管理制度,是一种财产移转及管理的巧妙设计,其实用性广、弹性空间大,可以广泛应用于民事活动、商务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诸多社会生活领域。在我国信托制度虽然正式建立时间短暂,但其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等方面具有的独特功能,使其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已经运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各类金融信托产品、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各类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运用等各个金融领域,成为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进行财产管理和运用所依据的重要法律制度。
信托投资公司是与银行、保险、证券并列的重要金融机构类型。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是专职从事金融信托业务的机构,主要受托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公益信托等信托业务类型。
在资金筹集方面,信托公司具有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单一信托或者集合信托的形式,接受委托人委托,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委托人指定、或依据信托合同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投资授权约定方面的功能。
信托公司在投资方面更具有投资范围广泛的独特优势。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运用资金、提供自有资金贷款和信托资金贷款、进行股权投资、以融资租赁等各种形式进行资金专业管理和运用的功能。
因此,在各类金融机构中,信托公司是唯一能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机构,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除银行储蓄功能、券商经纪业务功能之外的全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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